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新委办〔2017〕36号)要求,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区河长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按照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和镇级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站所、各相关行政村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条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镇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督察主体和对象
(一)镇级河长督察村级河长。
(二)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受镇级河长委托,督察村级河长。
第五条 督察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二)上级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总河长及副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镇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河流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和区总体要求和地方实际。
(五)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流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流治理、养护、保洁等市场体系培育情况。
(六)河长履职情况。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七)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推行情况。
第六条 督察组织形式
(一)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镇级总河长、副河长的安排部署,以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
(一)拟定方案。镇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梳理,对涉及全镇范围的全面督察由镇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督察方案,对涉及全镇范围内的专项督察由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拟定专项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镇级总河长或副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督察村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和经验,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督察。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形成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
(五)报告报备。各村开展的河长制专项督察方案以及相关督察报告报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督察提醒。实行四类提醒制度,分类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一)提示函。针对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针对上级部署、镇级河长会议决定事项、镇级河长批示的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办函。针对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村,通过督办函进行督办。
(四)约谈函。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效果上不明显的单位,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报请镇级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九条 督察整改。督察报告经镇级总河长或副河长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十条 督察结果应用。督察结果直接作为各行政村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